解決方案
1.申請免扣繳證明之規定:
機關或團體如符合基本免稅規定要件時,就其所取得之利息收入可以備文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及有關資料等,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免予扣繳所得稅,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予核發免扣繳所得證明函。機關或團體可持該證明函向金融機構之扣繳義務人申請免依扣繳規定扣繳其利息收入之所得稅款,惟各該扣繳義務人仍應依規定就其給付之利息填報免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各機關或團體應就免予扣繳之利息收入,合併其他各項收支,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核不符免稅規定時,仍應就當年度之餘絀數發單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外,其餘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1)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社區發展協會、國際崇她社、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等機關團體,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及當年度收入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2)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1項規定之宗教團體。
(3)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之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
(4)僅有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其他依法令之收入之農田水利會。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增進社會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有關重要紀念節慶之活動。
(二)辦理有關各類改善社會風氣活動。
(三)辦理有關社會公益之研習觀摩活動。
(四)辦理有關編印改善社會風氣或配合政策之書刊或宣導物品。
(五)辦理有關各項災害防救專業訓練及研習等活動。
(六)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補助內容為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器材租借費、文宣印製費及場地佈置費等。
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以消防機關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災害防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為限。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萬
元為原則。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本要點以補助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採購固
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辦理活動前,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本部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
補助者。
六、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原始憑證、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之執行成果
與經費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等資料送本部核銷並申請撥款。
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部同意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二)本部應就申請者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支出項目,本部得予刪減,並重新計算辦理活動之總經
費。
(三)領據應加蓋受補助者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部撥款入帳。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四)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重複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費者,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本部依本要點辦理之當年度補助情形,應於本部網站公告。
九、接受補助之案件,本部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二)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依序裝訂(表格如附件三之一至附件三之三)。
(三)文宣印製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者負責辦理。
(五)受補助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如票券或售書等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含其國內外分支機構或附屬作業組織),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
(二)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
(三)當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
該局指出,本案扶輪社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1億元,即符合以上3要件,可免辦理申報。
「公辦民營」就是指由政府提供房舍、設備,民間提供服務的機構,並得就其所提供的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之費用,亦即一般所謂的「購買服務」(purchase of service)。它與BOT不同,所謂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讓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由民間團體透過與政府之合約關係,投資興建公共建設,興建完成後,以特許方式交由民間經營一段時間,作為其投資之報償。而公辦民營只是民間擁有經營權,委託民營並沒有否定政府的責任。該項業務本來是政府該做的,但因其營利性不高,委由民間非營利性組織來做。
法令依據
「職業訓練法」第31 條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勞動部辦有「技能檢定與發證」業務外,實際上其他部會也辦有類似的專業人員鑑定與發證業務,諸如:金管會授權「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辦有信託業務人員、理財規劃人員、授信人員等金融專業人員之專業測驗;也授權「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有證券商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等專業人員資格測驗;經濟部工業局責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有各種資訊專業人員鑑定與認證等。所以我們有 檢定(或鑑定)發證制度。
第33 條中只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參考「金管會」與「經濟部」的作法,把「技能檢定」(或專業職能的鑑定)工作,授權或責交給各專業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辦理。
一、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對於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古蹟、歷史建物、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的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的捐贈或贊助款項,及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不受金額的限制。
二、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另自97 年1 月18 日以後個人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指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三、 接受捐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為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為限。捐贈對象如為寺廟,該寺廟亦應以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者為限。
四、 取得依法登記的寺廟開給「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的收據,並非是捐贈性質,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五、 會員、社員繳交的年費、入會費等性質的款項,並不屬於捐贈性質,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六、列舉捐贈扣除額時,要檢附捐贈收據正本。